釋字第540號解釋理由書(節錄):「、、、主管機關直接興建及分配之住宅,先由有承購、承租或貸款需求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契約。此等契約係為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目的,所採之私經濟措施,並無若何之權力服從關係。、、、」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40號釋認為,政府興建國民住宅後,辦理出售、出租契約之行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