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擬定大學共同必修科目,違..-阿摩線上測驗
1F 繼續往上考QQ 大四上 (2016/02/22)
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 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 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