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442 號解釋,對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有何要求?
(A)至少應有二級二審
(B)至少應有二級三審
(C)屬立法機關之自由形成範圍
(D)至少應有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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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157), C(1763), D(486), E(0) #389634

詳解 (共 3 筆)

#525809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2

因之,對於確定判決應否設有再審此一程序,當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視各種權利之具體內涵暨訴訟案件本身之性質予以決定,此則屬於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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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920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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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454
對於確定判決應否設有再審此一程序,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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