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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係由:
(A)校長召集主持
(B)校長召集,校務會議代表推選主席主持
(C)校務會議代表推選主席召集主持
(D)第一次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第二次以後會議由校務會議代表推選主席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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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pren 大二上 (2015/11/04)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 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 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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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1)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19 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校長召集並主持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其各類成員比例及運作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係由: (A)校長召集主持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