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籍法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我國國籍之許可?
(A)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B)為外國人之養子女
(C)為外國人之配偶
(D)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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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7), B(24), C(41), D(68), E(0) #343958

詳解 (共 2 筆)

#471557


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1.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2.現役軍人。

3.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1.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

2.在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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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546

名  稱

國籍法 

第 12

 

依前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

籍之許可:

一、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

    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十五歲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現役軍人。

三、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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