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得為區段徵收,下列何者不屬之?
(A)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B)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C)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D) 都市土地閒置未開發利用而實施開發建設者
統計: A(67), B(58), C(345), D(1291), E(0) #249587
詳解 (共 9 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
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
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選項(B)漏字
【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應修正為【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
選項(C)有錯字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無】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應修正為……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如此題目選項才更為完整。
土地徵收條例
第4條
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A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B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C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Ⅱ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Ⅲ第一項第五款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Ⅳ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之開發,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得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未涉及者,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Ⅴ不相連之地區,得依都市計畫或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範圍合併辦理區段徵收,並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Ⅵ區段徵收範圍勘選、計畫之擬定、核定、用地取得、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分配設計、地籍整理、權利清理、財務結算及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配合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商業區者。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15187577&dostatus=&noslave=1&exp=80#i_249587#ixzz3JeNSSGom
應該是變更"為"建築用地,大概是錯字吧~!
選項B 因該是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前面少一個 "舊"
請問C選項是"變更為無建築用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