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辦理區段徵收而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者,其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A)一年六個月
(B)六個月
(C)三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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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14), C(3), D(7), E(0) #277104
統計: A(212), B(14), C(3), D(7), E(0) #277104
詳解 (共 1 筆)
#1266245
土地徵收條例 37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
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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