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之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若已成為私有,則依法當如何處理之?
(A)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B)視為無主土地
(C)視為國有土地
(D)得依法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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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6), C(14), D(451), E(0) #277091
統計: A(25), B(6), C(14), D(451), E(0) #277091
詳解 (共 1 筆)
#1668284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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