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之規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若已成為私有,則依法當如何處理之?
(A)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B)視為無主土地
(C)視為國有土地
(D)得依法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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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6), C(14), D(451), E(0) #277091

詳解 (共 1 筆)

#1668284

土地法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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