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施行法規定,地方政府地政機關公告土地徵收案,應附何種圖,公布於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
(A)被徵收土地之地形圖
(B)徵收程序圖
(C)土地使用計畫圖
(D)徵收土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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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8), C(114), D(253), E(0) #277485

詳解 (共 3 筆)

#463366

第55條 依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所為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
三、徵收土地之詳明區域。
四、被徵收土地應補償之費額。
前項公告,應附同徵收土地圖,揭示於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門首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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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439
土地施行法  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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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637
我於土地施行法查詢 仍不知是第幾條?  請問各位大大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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