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68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