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之資格不符,登記機關會如何處理?
(A)駁回
(B)通知撤回
(C)通知補正
(D)通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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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 C(231), D(5), E(0) #388131

詳解 (共 1 筆)

#746072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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