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列舉得拒發簽證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B)曾非法入境我國
(C)所持外國護照經變造者
(D)屬無政府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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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1), D(1057), E(0) #285866

詳解 (共 1 筆)

#1586163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 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 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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