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有關對學生遭到退學或類此處分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對於此號解釋內容,以下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A)對公立有適用,私立學校則依其校規處置
(B)所謂退學或類此處分,不問原因事實源於學業或操行皆包含在內
(C)須先用盡校內申訴程序,且在申訴終了前,宜先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D)受理爭訟事件之教育主管機關或行政法院應儘量尊重學校之裁量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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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0), B(169), C(238), D(53), E(0) #210735
統計: A(2540), B(169), C(238), D(53), E(0) #210735
詳解 (共 4 筆)
#469621
對公立、私立一體適用,在申訴終了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代表學生在此階段仍可上學,一旦進入訴願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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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162
雖然很簡單.但選項B亂寫看得好煩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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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88
選項C的申訴程序不是不因此而停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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