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稱為(A)親職教育 (..-阿摩線上測驗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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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Keibler Wu 高三上 (2013/11/21)
本法第二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