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不得公告或登在報紙公開之
(B)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
(C)少年法院調查結果認為情節輕微,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轉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適當輔導
(D)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期間,調查或審理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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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15), C(47), D(458), E(0) #556226

詳解 (共 10 筆)

#824592
第26-2條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收容之原因消滅時,少年法院應將命收容之裁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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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429
A選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第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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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590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3-1少年行蹤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之。但不得公告或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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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966

我猜是避免留下烙印,如果他的朋友圈都知道了
以後很像難回歸平凡,在社會上,也會多很多阻礙
換句話說,出發點就是以保護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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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7338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 108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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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498
(C) 是因為 第23之1 少年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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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60
(C)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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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224

不能公開但可以通知各地區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協尋

雖然大眾幫忙找可能比較快,但我自己是覺得公開會造成少年的傷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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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905
有人可以解釋為何A選項法條為何會寫"不得...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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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144

想請問A 如果不能公開 那是只有機關才知道?這樣大眾怎麼幫忙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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