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何者正確?
(A)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判決確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C)遺贈之土地,以申報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D)申報人於訂約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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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61), C(5), D(15), E(0) #277072

詳解 (共 2 筆)

#513352
平:47-1
A: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
C:遺贈人死亡日
D:訂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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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66

第 47-1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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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8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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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1 條 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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