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違法失職,由監察院彈劾之,監察院人員之違法失職如何處置?
(A)由立法院彈劾
(B)由立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
(C)另送司法院大法官彈劾
(D)由監察院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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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382), C(283), D(4407), E(1) #198068

詳解 (共 7 筆)

#1103891
因為沒有比監察院更高位階的彈劾機關了,所以只得自己人彈劾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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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394
『...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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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854
球員兼裁判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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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730
真的是球員兼裁判 監察院整個毫無效力 之...
(共 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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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095
怎麼可以監察院自己就可以彈劾自己的人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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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360
所以監察院真的可以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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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45
適用憲法95 97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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