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擬初任公務人員之程序,先後順序為: 派代→送審→銓敘→試用(6個月)→任命派代=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3個月內送請銓敘部審定。
銓敘=銓敘機關根據任用法規就送審人員的資歷證件加以審查,以「銓」定其資格,並「敘」定其級俸。
結果有三種>>合格實授、先予試用、准予登記;經銓敘審定不合格,應即停止代理。
試用: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先試用六個月。
權理:初任各職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低資高用,先佔缺位, 以免日後要升沒有空缺.。
依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擬初任公務人員之程序,其先後順序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