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現行憲法條文規定,下列所示事項,其掌理之權完全歸考試院的是
(A)考試、任用、審計、銓敘
(B)考績、懲戒、級俸、陞遷
(C)退休、撫卹、考試、級俸
(D)保險、褒獎、糾正、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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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3), C(94), D(2), E(0) #398030
統計: A(25), B(13), C(94), D(2), E(0) #398030
詳解 (共 3 筆)
#1149490
憲法增修條文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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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923
考試院負責的沒有懲戒。
考試院掌理: 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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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434
監察院負責的: 糾舉、彈劾、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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