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現行憲法條文規定,下列所示事項,其掌理之權完全歸考試院的是 
(A)考試、任用、審計、銓敘 
(B)考績、懲戒、級俸、陞遷 
(C)退休、撫卹、考試、級俸 
(D)保險、褒獎、糾正、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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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3), C(94), D(2), E(0) #398030

詳解 (共 3 筆)

#1149490

憲法增修條文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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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923

考試院負責的沒有懲戒。

考試院掌理: 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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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434

監察院負責的: 糾舉、彈劾、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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