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有關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成績考核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
(B)。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
(C)。委員之總數,由教育局議決
(D)。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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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9), C(255), D(19), E(0) #17168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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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 、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 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 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 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 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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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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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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