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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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79), C(23), D(1), E(0) #299349

詳解 (共 4 筆)

#809377

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 議委員,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 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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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83
第 29 條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 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 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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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84
第 7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 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地方民族教育事項。 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設置規定,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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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098
現行法規已無相關規定

原住民族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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