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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之規定,以下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正確?
(A)置委員7人至15人
(B)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由委員互推擔任召集人
(D)委員任期3年
教育法規與制度
-
[已刪除]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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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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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95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Pei-ci Syu
大一下 (2012/01/30)
第 2 條
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以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 育績效為目的,並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 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 二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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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阿部6653
大四上 (2016/08/28)
第 5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
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636&KeyWord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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