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之規定,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師資除應符合大學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外,應有多少比例之時數由該校專任者授課?
(A)五分之一以上
(B)四分之一以上
(C)三分之一以上
(D)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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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51), C(666), D(104), E(0) #138302
統計: A(80), B(51), C(666), D(104), E(0) #138302
詳解 (共 2 筆)
#712507
第 四 條 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
二、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
三、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
大學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學士、碩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專科學校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副學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分別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 五 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第 六 條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
第 八 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
第 八 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
推廣教育學分班,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隨一般科系所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依下列規定:
一、 原科系核定招生人數少於六十人者,隨班附讀人數得補足至六十人;原科系核定招生人數為六十人以上者,隨班附讀人數以原科系修讀人數百分之十為限。
二、大學研究所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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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249
現在已經沒有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只有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5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專業學(課)程,不在此限: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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