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本法所訂事項涉及衛生、環境保護、社政等相關業務時,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辦理。
依據「學校衛生法」之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何者? (A)衛生署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