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主管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接受多少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A)4小時
(B)6小時
(C)8小時
(D)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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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5), C(407), D(6), E(0) #297241

詳解 (共 2 筆)

#1525134
第 25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共 2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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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

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

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

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

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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