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B)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考試院定之
(C)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每次均為三年
(D)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由地方政府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86), B(316), C(159), D(711), E(1) #110292

詳解 (共 7 筆)

#96688

(B)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

(C)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D)教育部訂有「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全國統一

138
0
#258245


此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100.11.30 此法修訂的項目很多,要注意更新訊息)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
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
期屆滿。

26
0
#621071
與『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作個區別

第8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12
0
#350823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
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
期屆滿。


第 40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
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
正。

第 3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第 20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
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
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偏遠地區國民小學
教師甄試,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採計,由原就讀之師資培育機構依實質認
定原則處理之。

詳細條文如下
9
0
#96658
但是私立學校常常會用有血緣關係的人耶

私校沒有包括在內喔?
1
0
#350808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沒看過...內容
0
0
#96651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