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17 條
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