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
國立者,應由教育部審查全國情形決定之;
直轄市立者,應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備案;
縣 (市) 立、鄉 (鎮、市、區) 立及私立者,應報請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轉報教育部備案。
社會教育法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終生學習法 第 8 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已刪除】依據「社會教育法」之規定,國立社會教育機構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那一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