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董事連續幾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當然解任?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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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988), C(2152), D(246), E(0) #110193

詳解 (共 5 筆)

#148184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解任之事由)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有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五、董事長在一年內不召集董事會議。
  前項有關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於本法施行細則中定之。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二十條第一款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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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18

教評會~無故缺席


董事會~無故連續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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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747
"事"不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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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711

董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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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024

教評會~無故缺席


董事會~無故連續缺席

申評會:無故未出席達十次(1/2出席開議,2/3評議決定同意、其他事項決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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