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高級中學學校家長委員總額內至少有幾名為特教學生家長?
(A)一名
(B)二名
(C)三名
(D)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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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7), B(60), C(30), D(3), E(0) #299383
統計: A(497), B(60), C(30), D(3), E(0) #299383
詳解 (共 2 筆)
#33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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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910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第 5 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十班,得增置委員二人。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第一項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第 6 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 7 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第 8 條
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三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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