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幾小時?
(A)12小時
(B)24小時
(C)36小時
(D)7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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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177), C(4), D(6), E(0) #440515

詳解 (共 1 筆)

#702647
第53條(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之情形)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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