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跨國婚姻媒合之敘述,何者錯誤?
(A)跨國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B)法人或公司從事跨國婚姻媒合業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
(C)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D)任何人不得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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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63), C(45), D(195), E(0) #361209

詳解 (共 3 筆)

#474941
第 59 條 財團法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
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
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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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A)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C)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D)

第 59 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

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

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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