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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所為暫予收容決定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A)行政制裁
(B)行政執行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 大四上 (2022/05/18)

解釋字號:釋字第708號【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2年02月06日
解釋爭點: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理由書:

  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下稱系爭規定)。據此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以行政處分收容外國人。

  系爭規定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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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所為暫予收容決定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