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雖期滿後得續約使用,使用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惟原則上其使用期間不得超過幾年?
(A)六年
(B)九年
(C)十二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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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37), C(16), D(15), E(0) #391671
統計: A(24), B(237), C(16), D(15), E(0) #391671
詳解 (共 1 筆)
#722677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4條
原住民因興辦宗教建築設施,得於主管宗教機關核准後,擬具計畫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通過後,核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無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內依法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續約使用,其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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