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為憲法第 22 條非憲法明文列舉權利?
(A)商業性言論
(B)職業選擇自由
(C)契約自由
(D)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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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9), B(250), C(1137), D(458), E(1) #250420

詳解 (共 10 筆)

#489543
類似題

下列何者為大法官解釋認為係屬憲法第22條之非明文列舉權利?
(A)商業性言論、誹謗性言論
(B)職業選擇自由、契約自由
(C)商業性言論、性言論之表現自由
(D)隱私權、契約自由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三等】#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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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323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有以下:

1. 婚姻自由

2. 姓名權

3. 一般行為自由

4. 性行為自由

5. 契約自由

6. 身體權

7. 隱私權

8. 人格權(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9.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10. 名譽權

11. 收養子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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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265

概括規定(憲法22之性質是『人民行使自由及權利時,不能妨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以未明文規定)

1.社會權 2.抵抗權 3.穩私權 4.知的權利 5.新聞自由 6.姓名權 7.婚姻與家庭制度

9.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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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95
釋字576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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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97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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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91
這題要看釋字…憲法本文看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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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048
A §C11
B §C15
C J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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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790

雖經前輩指點,但還是頗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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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01
明文列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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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24
所以.雖受22條所保障的其它自由權利.但沒明文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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