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http://www.naes.tnc.edu.tw/~counselor/page/family/page/family-law.htm
依據家庭教育法之規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幾小時的家庭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