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審計法第 12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之方式?
(A)邀請各機關首長至審計機關報告
(B)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C)通知各機關送審
(D)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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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 B(7), C(17), D(4), E(0) #317080
統計: A(607), B(7), C(17), D(4), E(0) #317080
詳解 (共 2 筆)
#978638
第 14 條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
、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
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
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第 15 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
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
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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