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二十一條
十、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 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21條規定,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