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中輟生追蹤管制的期限,至其年滿幾歲為止?
(A)15
(B)16
(C)17
(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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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809), C(10), D(130), E(0) #227196

詳解 (共 7 筆)

#332410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

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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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45

16歲以後就踢到夜補校了

義務教育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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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871

第 2 條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所以16歲之後,就不受強迫入學條例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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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214

目前(108年4月)最新答案為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

為止。

詳細內容如下:

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修訂版本
 

 1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3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

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學生有行蹤不明情事者,學校並應將該

    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

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

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

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

學事宜。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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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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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588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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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90
中輟生通報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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