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中輟生追蹤管制的期限,至其年滿幾歲為止?
(A)15
(B)16
(C)17
(D)18
統計: A(182), B(809), C(10), D(130), E(0) #227196
詳解 (共 7 筆)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
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16歲以後就踢到夜補校了
義務教育7-15
第 2 條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例之規定。
所以16歲之後,就不受強迫入學條例規範了
目前(108年4月)最新答案為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
為止。
詳細內容如下: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修訂版本
第 1 條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
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學生有行蹤不明情事者,學校並應將該
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
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
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
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
學事宜。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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