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審理彈劾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C)判例之編成及變更
(D)解釋憲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 B(2), C(414), D(2), E(0) #195076

詳解 (共 3 筆)

#266124

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同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另外,「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規定:

第1點

  本要點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院民、刑各庭庭長,應就該庭裁判中精選可供選為判例之裁判,送請院長核可後,交資料科刊登司法院公報。並分送各庭庭長及法官參研。

第3點

  法官發見可供選為判例之裁判,得由五人以上聯署準用前則之規定。

第4點

  資料科對於前二則精選之裁判,應按年度、類別、及法條順序,分別彙編作為選編之判例初稿資料,積聚相當數量時,報請院長交付審查。

第5點

  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院長選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決定取捨。如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並應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送請院長核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複審會議須由庭長、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以記名投票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6點

  前則判例複審會議,由院長為主席。

第7點

  判例之初審及複審會議作業人員,由院長就本院兼任科長之薦任書記官中遴派之。

第8點

  民事、刑事各庭審理案件時,對於現行判例,如認有變更必要者,得由該庭敘明與判例不同之法律見解,擬具變更判例提案,送請院長核閱後,準用選編判例之審查程序。但決議由應出席之總額過半數同意。

第9點

  依本要點選編及變更之判例,應報請司法院備查,並由本院公告之。



從而得知,判例在選編及變更後,都是要報請司法院備查。只是,變更判例非常困難,到現在民國成立這麼久了,也只有在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一日出現了例變字第一號而已。其餘的,則是在法律有修正之後,使得原先的判例「不再援用」了而已。
3
0
#266129

第5點

  判例之審查,分初審及複審。

初審由院長選定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決定取捨。

如選為判例初稿者,得就文字修正,並應提出審查報告,敘明理由,送請院長核閱後,分別召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複審之

 

複審會議須由庭長、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以記名投票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6點

  前則判例複審會議,由院長為主席

2
0
#6187760
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 審彈劾總、副總統彈案✔️
(B) 統一解釋法及命✔️
(C) 判例之編成及變更❌
(D) 釋憲法✔️
66b46fda65e1e.jpg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