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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據民國99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規定,教師得組織或加入下列何種工會?
(A)教師根本不得組織工會
(B)企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C)企業工會與產業工會
(D)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Kara 幼兒園下 (2013/11/26)
工會法第4條第2項、第3項: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軍不得有工會,教師可以。

同法第6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 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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