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自得提起訴願
(B)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經審議後拒絕其指定之請求,程序並無不法,不得提起訴願
(C)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係屬公法上意思表示,不得提起訴願
(D)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並非依法申請之案件,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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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3), B(151), C(103), D(38), E(0) #386297
統計: A(1973), B(151), C(103), D(38), E(0) #386297
詳解 (共 7 筆)
#1072417
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
→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
→(A)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自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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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307
覺得這題還是有點怪怪的
最高行100判316號判決
按「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 築、聚落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 列冊追蹤。」「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歷史建 築,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12條、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上開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僅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管機關 申請登錄歷史建物,如非建造物所有人提出歷史建物之登錄 ,則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所規定,「接受個人、團體提 報具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主管機關應依法 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之情形。上開非建造物所有人之個 人或團體之提報僅係促請主管機關發動審查程序,該提報人 並非當然取得公法上之權利。 本件上訴人並非系爭建物之所有人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依 上說明,其就系爭建物申請登錄為歷史建築,性質僅屬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12條所定促使被上訴人發動歷史建築登錄審查 程序,至被上訴人是否啟動古蹟指定審查程序或最終審議結 果為何,均屬被上訴人之職權,上訴人並無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受有損害之情形,上訴人就該古蹟指定審查程序或最終審 議結果並不存有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亦無與被上訴人 存在繼續性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若是將前開判決帶入,本題應屬觀念通知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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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038
有人能解釋一下BCD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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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941
為什麼不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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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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