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下列有關旅行業繳納保證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種旅行業保證金須以支票繳納
(B)乙種旅行業保證金遭強制執行後,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補繳
(C)甲種旅行業與乙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所繳納之金額相同
(D)綜合旅行業名稱變更,至少需於變更後2年,才有機會繳納十分之一之保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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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5), C(13), D(106), E(0) #750405
統計: A(6), B(45), C(13), D(106), E(0) #750405
詳解 (共 5 筆)
#1609314
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有關前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二年期間,應自變更時重新起算:
一、名稱變更者。
二、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者。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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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613
第 12 條 旅行業應依照下列規定,繳納註冊費、保證金:
一、 註冊費:
(一)按資本總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二、 保證金: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綜合、甲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乙種旅行業每一分公司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經營同種類旅行業,最近兩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得按(一)至(五)目金額十分之一繳納。
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有關前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之二年期間,應自變更時重新起算:
一、名稱變更者。
二、代表人變更,其變更後之代表人,非由原股東出任者。
旅行業保證金應以銀行定存單繳納之。
申請、換發或補發旅行業執照,應繳納執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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