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一、外國證券巿場交易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及其他有 價證券。二、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公司評等為適當等級以上之債券。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標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