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權利之作用何種權利係由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發生消滅之效力?
(A) 抵銷權
(B) 選擇權
(C) 承認權
(D)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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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1), B(190), C(450), D(708), E(0) #246792

詳解 (共 5 筆)

#440881
(B)選擇權: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可以選擇其一為特定之債。申言之,在債之關係成立時,有抽象的數宗給付存在,債之存續中,得於數宗給付內選定其一,以為給付之債。例如:甲乙成立買賣契約,而約定甲應給付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或車子一輛,而乙得任選其一,並給付價金。
(D) 抗辯權:是指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之權利,換言之,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所以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例如,大雄向阿福提示本票請求給付,但是因為時效關係,故阿福得用時效作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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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25
抵銷權:甲向乙借10萬,乙欠甲貨品(等同15萬元),乙(或甲)可向當事人一方為抵銷意思表示,乙只要再給甲5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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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119

原來抵銷只需要單方的意思表示啊!不是要雙方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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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258

題幹 : 由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發生消滅之效力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
1. 使法律關係發生者,如:同意權、承認權(C)
2. 使法律關係變更者,如:選擇權(B)
3. 使法律關係消滅者,如: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終止權、抵銷權(A)、繼承拋棄權等。
    (1) 撤銷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時」。
    (2) 解除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瑕疵發生於法律行為「生效後」。
    (3) 撤回權:使「未生效」之法律行為,確定不生效力。
    (4) 終止權:使已生效之法律行為「向將來」失效。
    (5) 抵銷權:使已生效之債權債務關係在等額範圍內消滅。

抗辯權(D)
(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力)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亦即債務人可據以拒絕為應為行為之權利。
1. 永久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抗辯權、民法第198條惡意抗辯權。
2. 暫時性抗辯權:
指經抗辯權人拒絕給付後,債權人之請求權暫時不能行使,但待抗辯原因消滅後,債權人仍得行使請求權,如: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民法第418窮困抗辯權、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

資料來源 : 三民輔考知識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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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52
謝謝解答 民法實在太抽象 要是沒你舉例 根本就看不懂意思~  知道意思也不知道怎麼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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