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單獨行為?
甲、 贈與
乙、 債務免除
丙、 遺囑
丁、 所有權之拋棄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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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41), C(58), D(264), E(0) #339179
統計: A(37), B(41), C(58), D(264), E(0) #339179
詳解 (共 3 筆)
#329724
單獨行為:
又稱為一方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民八八)。可再區分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如撤銷錯誤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民一一六Ⅱ),以及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如遺囑無須向任何人表示。
又稱為一方行為,乃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撤銷錯誤的意思表示(民八八)。可再區分為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如撤銷錯誤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民一一六Ⅱ),以及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如遺囑無須向任何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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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619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466
- n 就能力而言:贈與為契約,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但遺贈則以遺囑為之,為單獨行為,16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不用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第2項)。贈與為贈與人處分其生前財產的行為(生前行為);遺贈為遺囑人處分其死後財產的行為(死後行為)。
- n 就方式而言:法律不要求贈與契約須履行一定之方式,故贈與為不要式行為;但遺贈須以遺囑依法定方式為之,故屬要式行為。
- n 就執行而言:贈與非遺囑,則無提示、開視的問題,故不需要遺囑執行人。
- n 就撤回而言:遺囑設有關於撤回的規定(民法第1219~1222條),且此等規定是以單獨行為、要式行為為前提;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其撤回應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
- n 遺囑不得侵害特留份,贈與則無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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