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之規定,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時,其責任為何?
(A)仍應負責
(B)不必負責
(C)得減輕負責
(D)應負衡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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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1), B(65), C(66), D(107), E(0) #247664
統計: A(1601), B(65), C(66), D(107), E(0) #247664
詳解 (共 3 筆)
#1426377
責任分為:
一、故意 : 明知且有意。→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就「故意」,負其責任。
二、過失 :
(一)重大過失 : 欠缺一般人處理事務之注意。→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就「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二)輕過失 :
1.具體輕過失 : 欠缺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
2.抽象輕過失 : 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係指從事專業工作者,應有高於一般人的注意能力與義務。
(三)舉例:(1)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2)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例子:出門電風扇沒關)
(3)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例子:把瓦斯開著出門)
※一般而言,如論及侵權行為的部份,通說跟實務見解會以是否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認定。
三、無過失 :
(一)一般事變 = 通常事變 : 尚能預見、尚能避免、尚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 = 非常事變 : 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會現象客觀情況(例
如,地震、海嘯、颱風、水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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