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 191 條之 1 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規定,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責任之主體,不包括下列何者?
(A)商品加工業者
(B)商品輸入業者
(C)商品經銷業者
(D)在商品上附加標章,足以表彰該商品係自己所製造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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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38), C(671), D(106), E(0) #220410

詳解 (共 2 筆)

#247503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 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 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 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 有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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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457
生產,製造,加工,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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