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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依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係屬下列何者之範圍?
(A)無因管理
(B)雙方代理
(C)不當得利
(D)代理權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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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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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 國二上 (2014/06/08)
民法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所謂無因管理,乃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易言之,「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惟個人之事務原則上不容許他人干涉,否則將可能成立侵權行為,然而這將使這個社會變得自私自利,個人為恐侵犯到他人權利而不願伸手扶持;而無因管理此種制度的設置意義即在調和此種情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依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係屬下列何者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