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A)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B)不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事項,在法人內部或對外均不生任何效力
(C)縱未登記,仍具法律上絕對之效力,得對抗任何人
(D)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67), B(484), C(96), D(631), E(0) #338329
統計: A(2767), B(484), C(96), D(631), E(0) #338329
詳解 (共 5 筆)
#440805
依民法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94
1
#502619
B D 都是想太多了~
8
0
#2557977
(B)不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事項,在法人內部或對外均不生任何效力
(C)縱未登記,仍具法律上絕對之效力,得對抗任何人
(D)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4
2
#963099
請問"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是所謂的登記對抗主義嗎? 是否適用於其他所有登記對抗主義的條款?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