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A)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B)不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事項,在法人內部或對外均不生任何效力
(C)縱未登記,仍具法律上絕對之效力,得對抗任何人
(D)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67), B(484), C(96), D(631), E(0) #338329

詳解 (共 5 筆)

#440805

依民法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94
1
#3724822
(A)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O)(B)...
(共 2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02619
B D 都是想太多了~
8
0
#2557977

(B)不登記或不為變更登記事項,在法人內部或對外均不生任何效力 
(C)縱未登記,仍具法律上絕對之效力,得對抗任何人 
(D)不得以其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4
2
#963099
請問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是所謂的登記對抗主義嗎? 是否適用於其他所有登記對抗主義的條款?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61701
未解鎖
民法 第 31 條(登記之效力)這個法規...
(共 2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